盐城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1-11-04 10:20 字体:[ ]

盐城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盐城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发生重大变化即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民政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盐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或办公地点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办公场所查阅等形式。

    本局政务信息办公场所查阅地点:市民政局办公室(世纪大道21号)

    开放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515—88190423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 通过有关报纸、杂志等媒体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2. 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产生后的5个日内公开在中国盐城网站或本局网站,同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等临时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动态类信息即时更新,其余信息长期保留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相关业务处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盐城市民政局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

    办公时间:按国家规定时间办公

    联系电话:0515--88190423

    传真号码:0515--88359121

    邮政编码:224005

    电子信箱:jsycmz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盐城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ycsmz.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有关注册登记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本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决定不提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公开的信息,本局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提供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515--88190415,

电子邮箱: mailto:ycmzxh@126.com

地址:世纪大道21号盐城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邮编:22400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二OO八年四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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