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04 00:00 字体:[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要求,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专门制定了《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盐城市规划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城乡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盐城市规划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包括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提供信息的部门

 

经办人

 

拟发布信息的

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信息形成时间

年  月   日

最后公开时限

    年  月   日(20个工作日)

拟发布信息的

形式或范围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责任人审查意见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组  长(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操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形式、范围及时间,如,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等。
 

盐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基层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单位。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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