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08-3-2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盐城市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二、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子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子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 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形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以公开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五、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盐城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