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 局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3、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宣教处(信息中心)
1、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本局政务信息的上传及与政府网站的技术衔接;
3、指导各县(市)环保局等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三)法制处
1、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办理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2、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五)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
1、搜集、整理、提供本部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其它职责依据、条件、程序;
5、机构职能及其变动情况;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需要盐城市环保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网站公开。通过盐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盐城环保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