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4 10:39 字体:[ ]
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江苏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四)方便群众。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
(五)有利监督。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透明简化,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廉政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有效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环保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均应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二)环境状况公报;
(三)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规划;
(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六)排污费征收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
(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九)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
(十)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十一)群众监督与投诉
(十二)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
除了面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外,各级环保部门还要面向本机关公开以下事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互联网、政务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实行环保政务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涉及下级部门的政务事项,在公开时应注意与下级部门的公开同步进行。
第八条 环保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后,统一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环保各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开之前,须报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
第十条 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办公室主任可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环保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介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和成效显著的同志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虚假公开、蒙骗群众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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