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盐城市经济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市经贸委集体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地开展,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包括《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市经贸委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工作部门
工作机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各级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的工作格局。
组织领导。市经贸委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其他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委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和责任部门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本级规范性文件。包括主要文件通知、专业发展规划等。(此项工作由责任各处室负责)
3、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此项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4、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5、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此项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7、本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此项工作由投资处负责)
8、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此项工作由经济运行处负责)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程序等。(此项工作由行业处负责)
10、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负责部门)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建立由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机关各处室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机关办公室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职能处室协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文件签发人确定属性。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咨询确定。
4.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本机关网站公开;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2.在受理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政府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4.对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5.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经贸委机关办公室,为做好本委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六)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机关政务信息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2.机关政务信息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
2.盐城政府公开网;
3.盐城经贸委网站;
4.盐阜大众报;
5.盐城电视台;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1.建立机关办公室负总责、机关政务信息室具体负责、各相关处室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机关认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机关各处室应将本处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处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处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四、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体现。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监察室会同人教科进行考核;对区县经济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市经贸委按年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进行工作考核。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纳入正常的干部考核,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5)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经贸委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指经贸委各处室。
第四条 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市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评议以问卷形式为主,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评议结果要向经贸委主要领导以及各处室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