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按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公示栏、信息简报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