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系统政务公开情况;受理对本社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社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立机关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五楼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8364479,设立信访监督举报电子信箱:jsycgxs@163.com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有关规定,出现政务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予以诫勉教育、调整其工作岗位、停职、降职,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条 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监督小组责令或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