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政务听证是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方针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药监建设的进程。
第四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政务听证市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听证代表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听证主持人和主答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听证组织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答人员应按法律、政策、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计划;
(2)重大决策、事项;
(3)与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4)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社会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市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市社提出。
第十二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五章 政务听证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抓好决策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通报、公示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