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04 00:00 字体:[ ]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审核;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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