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04 00:00 字体:[ ]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局、各县(市、区)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各县(市、区)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市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县质监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质监部门政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类别、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优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投诉监督途径;

(二)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置的各项许可类项目;

(三)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项目;

(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五)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六)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八)关系到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九)当地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布和处理情况;

(十)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十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示方式

(一)可以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公示;

(二)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

(四)可以通过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

(五)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指南、群众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其它方式公示。

第六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示意见反馈。应通过政务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要统筹考虑公示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四条  市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局和直属所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

(一)县(市、区)局《政务公开目录》报所在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各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必须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

第八条  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盐城市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坚持民主、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全市系统内的应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各县(市、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有关处室,实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并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形式:

发放行风监督卡、依法行政监督卡等,接受群众评议。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专项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有关处室政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三)政(事)务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以及公开形式多样、方便群众情况;

(四)办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意见、投诉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作出民主评议决定,并进行公告;

(二)聘请民主评议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组织评议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公开评议结果。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满意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是指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  政务公开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 群众关注的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

  (三)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听证的组织

  (一)政务听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政务听证审核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涉及听证事项的质监部门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面上的政务听证的组织领导,质监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开展听证工作,负责具体听证事项的事前策划、事中安排和事后跟踪落实等事宜。

  (二)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设置听证会场,应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听证代表由审核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由审核小组合理安排听证代表的人数及构成。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审核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听证事项确定。两种方式:一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质监部门提出,各级政府审核确定。

第七条  听证会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八条  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主答人员陈述的意见和理由;

  (三)参加人员的基本观点;

  (四)听证会上争执的主要问题;

  (五)主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听证报告供各级政府及各单位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参考。在向上级部门上报实施方案时,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决策后,相关单位应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听证事项实施,并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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