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04 00:00 字体:[ ]

第一条  凡市工商局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事项都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结果。

第二条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可通过专门会议、制发文件等发布有关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盐城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和内部事务公示栏,在办理有关事务之前,各科室应该在公开栏中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在事务办理结束后,其结果须让群众知晓的,应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开办事结果。

第四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来市工商局办事,机关各科室要按其工作职责范围编写政(事)务指南手册,其主要内容: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办理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间、承办责任人等。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在醒目处张贴各科室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的有关事项,以方便群众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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