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上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条 政务公开备案的内容:文件规范性运作、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期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
第四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五条 凡以工商局名义公开的政务和工商局授权的各单位、部门执行任务公开的政务,都必须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备案。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市工商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