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4 10:53 字体:[ ]

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各科室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市商务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商务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确定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为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5-88362465,传真号码:0515-88366747,邮箱:swjbgsyc@126.com,通信地址:盐城市沿河东路12号C座2楼办公室,邮政编码:224009。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市商务局办公室免费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商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j.yanche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通过市商务局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商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的,也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商务局网站,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菜单,在网上按表格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点击下方的提交申请按钮确认。
  3、申请登记
  市商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申请审查

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申请处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商务局办公室经相关业务处室确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科室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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