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块工作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职能范围内信息收集、整理、报送情况;
(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照评议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四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局长督促相关处室、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处室、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