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仅市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在600吨左右,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非常突出,虽然我市于1999年曾出台文件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费,但由于多种原因,文件未能执行到位,因而事实上市区居民一直未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原有的文件对单位应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开征,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制定出台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

这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最主要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消费意识,实行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增强“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市意识,体现社会公平,同时,通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弥补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环节财政经费的不足,促进环卫工作高效运行,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答: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环保厅以苏计投资发〔2002〕1328号文件转发了该文件。

2003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2003年12月,新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也明确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9年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2009年6月,《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的性质

答: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收支两条线)。

四、地税部门此次代征的范围

答:市建成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不含乡镇范围的各类企业(工业企业明年开始征收)及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商场、宾馆、饭店等行业经营户。

五、征收标准

答:单位:在职人员3元/人.月;

对商场、市场、宾馆等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按营业面积或床位数征收,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省内其他城市已对单位开征的情况

答:全省13个省辖市已有苏、锡、常、宁、镇、扬、徐、淮、连、宿、泰等11市已开征生活垃圾理收费。镇江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3元/人.月。南京市1999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册职工4元/人.月。苏州市2000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4元/人.月。无锡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4元/人.月。常州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职工4元/人.月。淮安市2002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3元/人.月。徐州市2003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3元/人.月。连云港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3元/人.月;2008年11月,召开听证会,重新调整文件,将在职职工标准从3元/人.月调整到4元/人.月。宿迁市2004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册职工4元/人.月。扬州市2003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3元/人.月。泰州市2002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4元/人.月。

七、收费主体

答: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具体部门: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简称:市征管处)。

八、征收方式

答:各类企业(其中工业企业今年暂缓征收)及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商场、宾馆、饭店等行业经营户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无法代收的由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统一负责征收。

九、既是职工又是居民,收费并无重复

答:新办法规定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即单位部分:在职人员3元/人.月计征,(即在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交纳的费用);居民部分:按4元/户.月计征,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居民在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交纳的费用)。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

十、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收费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和管理。所收资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主体,专门成立了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严禁乱收、乱支。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还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一是监督各责任单位足额计收,不少收、漏收、多收,二是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时上解,专户管理,三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一、对拖欠缴费等现象的处理

答: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二、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后,对提升市区环卫保洁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方面的积极意义

答: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环卫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先后新建压缩式垃圾中转站5座,增添封闭式垃圾收集箱(房)600座,在市区主干道两侧设置分类式果壳箱700余只,市区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和市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已开工建设;垃圾的处置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七、八十年代的择地填埋、卫生填埋,发展到现在的垃圾焚烧发电;现在,一批道路清扫车、冲洗车、垃圾压缩车、真空吸粪车等大型环卫机械设备的投入使用,环卫保洁过去改变了纯靠人工作业的状况,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环卫设施、设备方面的投入,加快建立垃圾收集、分类、中转运输、包括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体系,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区的卫生环境。同时,还将建立专门监督机制,配备专门监督人员,确保环卫保洁工作落实到位,欢迎社会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保证使广大市民群众成为这次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最大受益者。

我市此次出台的收费办法一有利于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同时也方便了居民、单位缴费;二通过代征的方式,有利于减少各类矛盾,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三有利于提高我市垃圾处理质量。新政策使得垃圾处理费来源有了一定保障,使环卫人从繁杂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垃圾处理工作中去,有利于提高我市垃圾处理的质量,为市区人居环境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三、执行时间

答: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十四、最终解释权归属单位

答: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