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2 00:00 字体:[ ]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盐城药检所: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局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法规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本局纪委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科室工作是否落实。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处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发布

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本局应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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