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2-03-02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盐城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在本级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年度检验结果。

(七)公务员考录及人员选聘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十)按照规定内容和范围,公开商品质量监测信息;

(十一)本辖区驰名、著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重信用守合同”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等。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工商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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