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水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05 00:00 字体:[ ]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发挥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直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水利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直系统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的移送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应将水利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共同生成的水利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或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 局在办公区一楼和办公室设置水利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水利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水利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水利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应当将本处(室)、本单位水利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水利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水利政府公开信息移送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条 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已移送的水利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水利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移送的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纸质文本报送一式三份。

第十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机关处(室)、局直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城市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处(室)、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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