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加强对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水利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水利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直单位。
二、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㈠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㈡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㈢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㈣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㈤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㈠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盐城水利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㈡代表评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以书面反馈被评议处(室)、局直相关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盐城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处(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施行前,局公布的相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