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机关各处室应将本处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处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处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