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3-01-10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本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下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处室、下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意见及结果进行通知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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