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1 00:00 字体:[ ]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其公开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盐城市民政局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到中国盐城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填写后,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本局提出。

  四、本局将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五、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本局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六、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八、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九、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十、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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