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简化许可工作程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委托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局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局委托县(市、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检查工作。包括《药品GSP认证证书》申请事项的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审批、公告及发证。零售药店GSP认证现场检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局填写《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附件1)并附现场检查报告一并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经审核后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认证收费流程及要求暂不变动。县(市、区)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认证流程图附后。
2.对新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省、市局药品零售许可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与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相一致。
3.市局建立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员管理制度和GSP检查员信息库,对药品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进行管理,开展全市GSP检查员认证报告质量考核,做好各县(市、区)局GSP认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局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药监市〔2003〕676号)等要求,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市局的有关要求,制定药品GSP检查员的考核、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档案,落实检查工作纪律,定期进行检查工作质量考评,认真填写GSP检查员现场检查考核表和廉政情况反馈表,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4.请各县(市、区)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按照相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GSP认证工作,确保GSP认证质量。各单位须于每月月底向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情况月报表》(见附件3)和全部认证材料。市局将在企业认证公示期届满前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和材料复审,对于飞行检查和材料复审不符合GSP要求的,将撤销现场检查所作结论,对所涉及到的GSP检查员将记入其工作档案。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按季度通报相关情况。
本通知在组织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反馈。在此期间,如国家总局、省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
2.县(市、区)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认证流程图
3.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情况月报表。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1
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受市局委托,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组织认证检查。经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零售企业)》的要求,现提请市局予以公示。(附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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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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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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