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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73E/2014-0822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4-10-31 00:00:00
文号 盐食药监通〔2014〕116号 主题分类 卫计、妇女儿童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简化许可工作程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委托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局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局委托县(市、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检查工作。包括《药品GSP认证证书》申请事项的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审批、公告及发证。零售药店GSP认证现场检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局填写《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附件1)并附现场检查报告一并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经审核后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认证收费流程及要求暂不变动。县(市、区)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认证流程图附后。

2.对新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省、市局药品零售许可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与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相一致。

3.市局建立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员管理制度和GSP检查员信息库,对药品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进行管理,开展全市GSP检查员认证报告质量考核,做好各县(市、区)局GSP认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局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药监市〔2003〕676号)等要求,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市局的有关要求,制定药品GSP检查员的考核、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档案,落实检查工作纪律,定期进行检查工作质量考评,认真填写GSP检查员现场检查考核表和廉政情况反馈表,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4.请各县(市、区)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按照相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GSP认证工作,确保GSP认证质量。各单位须于每月月底向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情况月报表》(见附件3)和全部认证材料。市局将在企业认证公示期届满前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和材料复审,对于飞行检查和材料复审不符合GSP要求的,将撤销现场检查所作结论,对所涉及到的GSP检查员将记入其工作档案。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按季度通报相关情况。

本通知在组织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反馈。在此期间,如国家总局、省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

2.县(市、区)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认证流程图

3.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情况月报表。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1

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申请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受市局委托,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组织认证检查。经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零售企业)》的要求,现提请市局予以公示。(附现场检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经营方式

零售

经营范围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人员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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