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4〕40号)精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殡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祭扫意识,稳步推进惠民殡葬,初步形成了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但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不重视殡葬改革,骨灰装棺再葬有所抬头,坟头滥占耕地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丧事大操大办,丧葬陋俗和封建迷信思想重新活跃,盲目攀比、重殓厚葬现象滋生蔓延;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和大墓,奢靡之风有所蔓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大量资源,阻碍了社会文明进步,亟需加以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上来,形成重视、支持、推动殡葬改革的思想共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在深化殡葬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一)自觉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办丧,丧事简办,树立时代新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等集中办丧点开展文明办丧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明确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自觉带头倡导绿色殡葬风尚。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依法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和动员直系亲属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寄存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倡导文明新风。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自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先烈、先贤、先人,弘扬慎终追远、爱国爱家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城镇街道、居民区、道路旁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仪馆、骨灰存放室、公益性公墓、集中文明办丧点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和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 2020年,全市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市、各县(市)拥有 1 个以上集中守灵的殡仪服务中心,群众参加文明集中守灵、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和文明祭扫比例大幅提升。县级殡仪服务设施和乡镇公益性、骨灰存放室实现全覆盖,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殡仪馆遗体处理场所达到国家标准。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葬比例大于20%。现有公益性公墓倡导墓碑小型化、少占地,新建公益性公墓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4〕209号)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提倡以建草坪葬、花坛葬、树葬等绿色节地安葬设施为主。

(二)加大殡葬改革有效投入。各地要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和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大对惠民殡葬服务、生态节地葬法和殡葬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制定实施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确保2015年底前对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进一步推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自愿选择树葬、海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对存放在骨灰存放室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补贴。加强殡仪馆、骨灰存放室、公益性公墓、集中文明办丧点、海葬船只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和丧葬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坚持诚信、廉洁服务,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努力实现殡仪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严禁利用垄断地位高价销售丧葬用品,严禁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文明办丧、集中办丧措施,维护城乡公共秩序。

四、积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卫生、文化、工商、物价、环保、民政宗教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殡葬观念,大力倡导厚养薄葬。

(二)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和监管,明确党员、干部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此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比等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报告治丧情况。加大纪检监察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网上投诉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凡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乱埋乱葬、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遗体违规土葬、出殡扰民等问题,相关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的衔接,及时严肃查处,确保整改到位。严格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适当曝光负面案例,形成警示教育效应。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推动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引导、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摒弃封建迷信殡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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