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4 00:00 字体:[ ]

局机关各处室:

为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现将《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0日

   

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依法及时获取与我局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提高局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办法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商务工作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可以从“中国•盐城网站(http://www.yancheng.gov.cn/)”或者“盐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swj.yancheng.gov.cn/)”上下载。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商务局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保密审查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信息由制作或者负责保存该信息的相关处室的直接承办人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后发布,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二)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然后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各处室办理完毕,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时,应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确认。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报局办公室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无条件地及时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评议,促进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市商务局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机制,由局办公室、综合处、监察室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本机关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接待,投诉、接待电话号码为:0515-68826191。同时,设置意见箱,局门户网站开通投诉、意见专栏,通过不同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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