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7-01-06 00:00 字体:[ ]

盐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环保部《环境            信息公开办法(暂行)》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评议人等;

(二)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三)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盐城市环境保护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或其它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认真梳理,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盐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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