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监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7-08-18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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