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1 11:24 来源: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字体:[ ]

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局、各县(市、区)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各县(市、区)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市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