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县质监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质监部门政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类别、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优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投诉监督途径;
(二)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置的各项许可类项目;
(三)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项目;
(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五)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六)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八)关系到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九)当地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布和处理情况;
(十)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十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示方式
(一)可以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公示;
(二)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
(四)可以通过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
(五)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指南、群众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其它方式公示。
第六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示意见反馈。应通过政务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要统筹考虑公示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