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1 11:30 来源: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字体:[ ]

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四条  市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局和直属所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

(一)县(市、区)局《政务公开目录》报所在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各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必须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

第八条  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盐城市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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