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1 11:31 来源: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字体:[ ]

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盐城市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坚持民主、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全市系统内的应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各县(市、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有关处室,实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并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形式:

发放行风监督卡、依法行政监督卡等,接受群众评议。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专项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有关处室政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三)政(事)务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以及公开形式多样、方便群众情况;

(四)办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意见、投诉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作出民主评议决定,并进行公告;

(二)聘请民主评议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组织评议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公开评议结果。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满意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是指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  政务公开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 群众关注的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

  (三)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听证的组织

  (一)政务听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政务听证审核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涉及听证事项的质监部门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面上的政务听证的组织领导,质监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开展听证工作,负责具体听证事项的事前策划、事中安排和事后跟踪落实等事宜。

  (二)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设置听证会场,应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听证代表由审核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由审核小组合理安排听证代表的人数及构成。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审核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听证事项确定。两种方式:一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质监部门提出,各级政府审核确定。

第七条  听证会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八条  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主答人员陈述的意见和理由;

  (三)参加人员的基本观点;

  (四)听证会上争执的主要问题;

  (五)主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听证报告供各级政府及各单位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参考。在向上级部门上报实施方案时,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决策后,相关单位应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听证事项实施,并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盐城质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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