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本机关的职能特点,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机关干部职工和相关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保守国家机密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问卷调查表形式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作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征询评议意见;
(三)意见回访,通过走访服务单位,认真听取评价意见,主动征询改进建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安排下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相关部门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布、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