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0 00:00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决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的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规定时间内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将采取“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的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四)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各区县机关事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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