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2018-11-10 00:00 字体:[ ]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公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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