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23 13:40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市工商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工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内容为申请人填写完整并签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形式为申请人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市工商局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市工商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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