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4 00:00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机关事务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 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七条 成立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行业发展规划;
       (二)机关事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本单位文件公布;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三)通过市机关事务局网站公布;
       (四)通过编印、发送《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手册》或《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事指南》公布;
       (五)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各部门和单位自行分发。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以第十二条第(一)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章制度》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七条 以第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八)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政策法规处审核。
      (二)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局办公室以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按照《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对内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局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86662401),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聘请服务对象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担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1—2次政务公开工作集中评议。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告诫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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