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下级社有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市社监察室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社监察室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监察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