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2021〕17号对《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8〕11号)的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公共工程项目。”
2.第四条修改为:“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项目建设稽察监督。”
3.第九条修改为:“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4.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5.第十三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报备。”
6.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