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5 15:31 来源:大丰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根据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7月1日起,对大丰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孤儿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乡低保。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100元。

三、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50元提高到1800元。

四、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50元提高到162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24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160元、870元、725元提高到1296元、972元、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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