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179W/2019-155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9-11-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链接: http://www.yancheng.gov.cn/art/2019/11/5/art_13184_3287783.html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机制体制,近日,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办〔2019〕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持续优化党委政府主导、人大推动、被审计单位具体落实、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政府督查机构与审计机关督促检查的立体式整改体系,全市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明显,绝大多数问题得到了整改。但审计整改工作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域在审计整改中还存在责任主体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是确保审计工作成效的关键环节。《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机制体制,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夯实责任措施、严格督查问责、强化结果运用四个方面,规定了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公示、审计整改协调配合、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约谈和审计整改追责问责七项制度。

(一)关于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级政府每年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研究部署重大项目整改工作。

(二)关于实行整改对账销号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一并列出“问题清单”,细化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编制“整改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做到“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之间的无缝对接,实行问题整改“对账销号”制度。

(三)关于规范整改工作报告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文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

《实施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审计发现的未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问题,相关单位应按审计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告整改结果。

根据中央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实施意见》对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审计机关于次年6月底前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上年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机构。

(四)关于推动审计整改结果公开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布审计整改结果。

为进一步强化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的整改,《实施意见》明确涉及审计工作报告中相关问题整改的重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五)关于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推动形成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发挥监督整改合力。

(六)关于强化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强化审计整改效果,离不开整改督促检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要开展重点督查或专项督查;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造假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政府督查部门对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以及政府领导在审计专题报告、审计要情等审计文书中作出的批示,列为政府督查事项,加强跟踪督查。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授权下级机关审计的项目,加强整改督查。

(七)关于建立审计整改约谈机制

《实施意见》对审计整改约谈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约谈的前提条件、约谈主体,以及约谈结果的运用,建立审计约谈和纪检监察约谈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等情况的,由审计机关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或发生屡审屡犯等情况的,由审计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抄送组织部门,记入被约谈人廉政档案。

(八)关于完善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

《实施意见》对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构建进行了细化,对涉及审计整改问责的相关部门明确了要求。《实施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委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反映问题或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纪违法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屡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虚假整改,以及约谈后仍未认真整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符合问责条件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相关部门处理和追责问责结果要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对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关于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实施意见》对提升审计整改成果运用质效,提出了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实行审计整改工作考核等三项要求。《实施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要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巡察机构要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监督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十)关于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全面履职中,严格审计质量管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问题定性,把准容错纠错尺度,历史客观全面审慎作出审计结论、评价和处理,提出建设性的整改建议,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