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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2-2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盐城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盐政发〔201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我市首批历史建筑名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宣传,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的意识。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19处)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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