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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盐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4-10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盐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23号)精神,现对盐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盐城市区(含盐都区):一等土地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5元/平方米;五等土地3元/平方米;六等土地1.5元/平方米。

东台市、大丰区: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2元/平方米;五等土地0.9元/平方米。

其他各县: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2元/平方米;四等土地0.6元/平方米。

二、盐城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盐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doc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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