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根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一般于年底进行。
第九条 考核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评议方案;
(二)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
(三)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评议小组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和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