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1600/2020-001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1-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卫医政〔2018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盐城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到20206月,建立市场化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逐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增加非急救转运服务供给,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合法权益。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范畴

1.范围:不需要医疗救治的康复、回家或其他原因等。

2.服务:只提供不需要医疗救治的单纯的患者转运服务。

3.医疗装备:急救普通型救护车的装备。

(三)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基本条件

考虑到非急救转运工作风险较大,要求较高,向社会公开征招、严格遴选承运单位,选择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年度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以上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市区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业务,同时具备:

1.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

2.能满足市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患者转运需求,转运车辆达到30辆以上;

3.经营服务规范,所聘员工遵纪守法,无超速、无逃逸等违规记录。

4.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参照客运企业管理要求,落实人员动态值守。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经卫健、交通、公安部门审核并会商同意及公示后,可以承担非急救转运工作。

(四)非急救转运企业服务规范要求

从事转运企业的单位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合法经营,并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出车地点(转出医院或家庭住址)、到达时间、转入目的地、转入时间、里程收费、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2.规范收费行为。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

3.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统一服务电话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并公开,有专人负责接听,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遵守交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没有指定的区域、点位,只需规范停放即可。

5.加强车辆维护。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6.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7.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得将患者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漏,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8.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物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9.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非急救转运车辆、人员及设施相关要求

承运单位应当将从事转运的车辆、人员等相关信息报市卫健委备案。

1.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根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GB 752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登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类型应当定义为“专用客车”;

2)车内配备标准上车担架、车内扶手。不得配备医疗设备(氧气包除外);

3)车辆外观统一。车辆主色为白色,两侧应分别标有明显的蓝色“非急救转运服务车”字样,显著位置标有企业单位名称和“服务和监督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4)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应当安装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装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里程收费;

6)其他与非急救转运相关的设施设备。

2.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两名,其中一名驾驶人员,一名辅助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3)接受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4)按单位要求统一着装,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担架、通讯等设备完好。

3.从事转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与转运车辆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等其它记录。

三、如果保障文件贯彻落实

(一)部门分工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由市急救中心组织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证书;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为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减免医院内停车费用等争取便利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与整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行动。

2.市公安局。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参与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企业的推荐和评价;依据部门工作职责参与联合整治与查处;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急救转运运营行为,并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部门协作,密切配合。

3.加大监管,完善政策。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