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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13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026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入镇落户,保障进城入镇居住后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一)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公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属于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属于市外迁入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放开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公民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不受参保时间限制)的;或者自主创业,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属于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属于市外迁入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三)放开子女投靠父母市外迁入限制。父母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可准予其子女投靠父母市外迁入落户。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四)放开各类人才落户限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可准予其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就业。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可准予其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就业。在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人才自主选择落户地。属于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属于市外迁入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五)放开优秀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限制。因获得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城镇落户。属于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属于市外迁入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进一步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盐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强化“互联网+居住登记”、“互联网+用户管理”的社会化信息采集模式,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全面提升户籍管理服务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推进窗口“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办事就近办、一站办、一次办。依托公安“微警务”、“政务服务APP”集群,不断优化网上办理户籍、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相关证明出具等事项。加强居民身份证自助拍照机、自助办证机以及居住证电子自助办证设备推广应用,合理布局便民自助区,逐步实现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自助办、网上办、指尖办,全面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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