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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8-1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034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15号)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盐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市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贡献并重原则。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与企业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情况挂钩,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持续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社会贡献度。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五)坚持重点管理。重点控制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总额,引导企业严控管理人员数量。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市属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规范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落实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责任。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分级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本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集团总部领导人员的工资总额由市政府审批核定,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并报市国资委核定;其他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总额由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化要求合理确定。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分类管理。市属企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突出考核重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一)商业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二)功能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在区域、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  市属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对应不同的预算水平。其中,目标值为正数,且高(好)于基准值和上年完成值为第一档;目标值为正数,高(好)于基准值但低(差)于上年完成值为第二档;目标值低(差)于基准值为第三档。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

  其中,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适度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

  其中,目标值为第二档,工资总额可以不下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按照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相比较计算。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一)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增幅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对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经济效益降幅。

  第十三条  市属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市属企业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确定。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参考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根据工资效益联动原则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增幅进行规范。对市属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经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集团本部职工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对标情况,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低于一线工人平均工资增幅。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企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经合理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四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工资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分工,由管理部门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市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市属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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