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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8-11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办发〔202036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盐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社科联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人员与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有成果申报参评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成果所属学科组的评委。

第八条  申报范围: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二)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市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资格: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或非我市作者参与我市组织的研讨、调研活动或市各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形成的成果(出具原始文件或主办单位证明),或以我市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申报办法:市社科联根据评奖标准,提出申报要求。申报采用单位组织申报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和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学科学术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省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市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社科联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

(二)评审组在审读基础上,按照质量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特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四)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汇总,评奖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奖项设定:每次奖励成果总数控制在150项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项,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三等奖不超过9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十五条 奖金额标准: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5000元。

第十六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  申报人在申报参评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科研诚信承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评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社科联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委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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