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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7-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发〔2019〕49号

 

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和地方财税收入划分和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围绕“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目标、“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战略和“开放沿海、接轨上海,绿色转型、绿色跨越”发展路径,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晰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区级内生发展积极性,加快建成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盐城财政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税收匹配原则。市不再保留企业税收,全部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方便各区统一企业服务政策,真实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二)坚持利益风险共担原则。市和区既得财力不变,调整主体税收分成办法,共享发展成果,共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变化等减收风险。

(三)坚持激励区级发展原则。零散税收下放各区,共享税收实施递进分成办法,增长越快财力越多,引导和激励各区深化综合治税、招引重大项目。

(四)坚持公平公正导向原则。统一税收增量分成比例,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转移支付逐步均衡各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调整范围

体制调整范围包括市级和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区、滨海港工业园区暂不纳入调整范围。

四、调整内容

(一)完善属地管理和收入划分

1.税收属地征管统计。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出让形成的税收收入外,市级现保留的重点企业、垂直管理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等所有企业税收均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就地缴入所在区级金库统计。

2.调整收入划分。市和区共享税收6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环境保护税下划作为区级收入,市不参与分成。

(二)保障既得利益和核定基数

以2018年为基期年,按属地统计后的实际收入与年度实得财力,核定市和各区的税收收入基数和体制分成财力基数,确保各自既得财力不减少,保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

(三)共享税收增量递进分成

从2019年起,市对各区统一共享税收增量分成比例,并实施递进分成办法,即:以每年市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为目标增长率,各区当年共享税收增幅在目标增长率及以内的部分,市分成50%;高于目标增长率低于10%(含)的部分,市分成30%;高于10%的部分,市不参与分成。当年共享税收增幅低于目标增长率的区,市按其共享税收增幅达到目标增长率进行分成。

(四)严控税收等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兑现到位。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区域性税收和土地封闭运行政策,各区要进一步清理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今后不得新出台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

五、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一)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以保障基本民生支出为重点,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动实施市区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生活救助、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区级财政支出规模、常住人口、区域面积等因素,测算各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保障能力较弱的区,市级财政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提升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其他配套政策

(一)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新增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收入级次入库,对收入混库、混用预算科目、改变纳税人征管关系或收入性质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开支标准。

(二)明确企业搬迁政策。严格税收属地征管统计政策,因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需要,企业跨区域搬迁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实行属地管理,对搬迁前一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搬迁企业,三年内实行迁出、迁入区财力划转政策,保障迁出区的合理利益,第四年开始不再划转。即:从迁入起收入数统计在迁入区,以搬迁前三年平均财力为基数,三年内由迁入区补助迁出区(其中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三)完善区以下财政体制。各区要以“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为底线,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分级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镇(街道)、村居(社区)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建立重点工作考核机制。按照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结合省财政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重点工作考核体系,加大对收入质量、预算执行、债务化解、预决算公开等方面的考核监督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以上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5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税制改革、财政体制调整及执行中需进一步完善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体制中与本文不冲突的事项继续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和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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