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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7-2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政发〔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推动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走在苏北苏中前列,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应助尽助。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着力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

  遵循自愿、尽力而为。按照自愿原则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科学制定康复救助标准,努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完善机制、规范服务。建立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安全优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运行机制,依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家庭情况,规范救助程序,分类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作为服务民生重点实事项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矫形手术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确保每名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率显著提升,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0周岁低视力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7-17周岁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三)救助标准。

  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低视力:1万元/年;智力:2.4万元/年;听力、言语:2.8万元/年;孤独症:2.8万元/年;肢体:2.96万元/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9个月,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定点机构完成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可按标准结算救助经费,不足9个月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进行结算。城乡低保及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等特困残疾儿童接受除基本康复项目外康复训练服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及特困救助。

  2.人工耳蜗手术:按照《江苏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苏残发〔201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3.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52万元/人,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万元、矫形器0.12万元,术后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4.辅助器具适配:按照《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苏残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救助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机构。

  依据《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35)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县级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市残联会同市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负责定点机构资格认证及审验。

  (二)救助程序。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社事局)提出申请,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或转异地定点康复救助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市、区)残联(社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录入信息。对有异地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本市或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结算: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社事局)审核后,按季度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提供转介单及出具正规票据,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社事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规定标准内与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低于我市救助标准的,按实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县(市、区)残联(社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残疾儿童筛查、鉴定,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动态数据库;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质量的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市、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财政、医保、民政、教育、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信用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衔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各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定期接受认证及审验,根据认证(审验)结果及时更新调整。大力引进和培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康复服务水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有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广泛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残工委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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